合成大麻素类新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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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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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大麻素作为第三代新型毒品,多依附于常见消费品或以消费品形式存在,关于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采取综合判断原则+具体情形推定的形式明确。因合成大麻素毒品上述新特点,在判断被告人犯罪主观明知时,还可从以下环节、细节着手:
1.采购过程明显异常。(1)采购渠道异常,即从非正规渠道进货,如通过非实名注册网络平台或即时通讯工具联络进货,对供货方真实姓名、名称和地址不关心、不询问、不掌握;(2)交易细节异常,与供货方口头确定交易价格、数量等细节,以现金或转账完成结算,转账使用他人移动支付账号,甚至使用虚拟货币结算;(3)交付方式异常,货物交接方式高度隐蔽,如采取钱货两清当面或丢包错时交接,寄递时不留真实姓名、地址等信息。《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被告人从平台之外进货且被鉴定出含有毒品的,即可认定其具有逃避监管的故意。
2.物品本身明显异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包装上必须有真实的标识,且要符合下列要求: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主要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实践中,查获的合成大麻素烟油制品外包装则明显不符合上述要求,绝大多数或以裸装存在,或外包装明显简陋、粗糙,无任何书面标识,或记载信息严重缺失,或仅有外文信息。此外,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知道吸食该物品后具有导致兴奋、抑制、幻觉、上瘾、依赖等异常症状,基本可认定其存在主观明知。
3.销售过程明显异常。(1)联络平台异常,搭线、交易平台隐蔽,如使用加密、小众或境外社交网络软件联络,频繁变更或同时使用多个联系方式。(2)交货方式异常,除与采购过程相似外,还有意选择未落实《快递暂行条例》关于寄件人实名制要求的快递企业收寄,甚至利用代驾从业人员捎带涉毒物品。(3)销售场所异常,向下销售或发展代理时多集中在酒吧、夜店、KTV等娱乐场所,同时有向健身场所蔓延势头。《电子烟管理办法》要求不得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等,对电子烟销售全面约束。
4.交易语言明显异常。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在交易过程中多使用行业黑话和聊天特殊符号、表情包。如娜塔莎小树枝等特指含某类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就是大麻电子烟的代名词,上头上劲飞行高空飞行等都是与吸食涉毒电子烟相关;有的还使用表情包作为交易语言,如用向上箭头加大脑图标指代上头,用树叶、树枝符号代表相关毒品有货,用闪电箭头表示有货并可快速送货。
5.查获物品细节异常。在检查时,对自己能够掌控的毒品有丢弃、毁损或转移之行为,或其本人有逃跑、抗拒检查行为。民警明确要求主动交代疑似物线索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被告人未如实交代说明,甚至刻意隐瞒,最终在身上、住处、车辆等其能够掌控之处查获合成大麻素毒品的,或者起获地点或外观包装明显隐蔽。
6.被告人特殊情况。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特别是因吸食毒品或实施毒品犯罪受过处罚, 具有销售相关商品(如电子烟、茶叶)的经历,具有从事化学制品制造销售或从医经历等情况的,通常对其要求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辨别能力。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院报》2022年8月4日第5版
供稿/姬广胜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杨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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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大麻素作为第三代新型毒品,多依附于常见消费品或以消费品形式存在,关于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采取综合判断原则+具体情形推定的形式明确。因合成大麻素毒品上述新特点,在判断被告人犯罪主观明知时,还可从以下环节、细节着手:
1.采购过程明显异常。(1)采购渠道异常,即从非正规渠道进货,如通过非实名注册网络平台或即时通讯工具联络进货,对供货方真实姓名、名称和地址不关心、不询问、不掌握;(2)交易细节异常,与供货方口头确定交易价格、数量等细节,以现金或转账完成结算,转账使用他人移动支付账号,甚至使用虚拟货币结算;(3)交付方式异常,货物交接方式高度隐蔽,如采取钱货两清当面或丢包错时交接,寄递时不留真实姓名、地址等信息。《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被告人从平台之外进货且被鉴定出含有毒品的,即可认定其具有逃避监管的故意。
2.物品本身明显异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包装上必须有真实的标识,且要符合下列要求: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主要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实践中,查获的合成大麻素烟油制品外包装则明显不符合上述要求,绝大多数或以裸装存在,或外包装明显简陋、粗糙,无任何书面标识,或记载信息严重缺失,或仅有外文信息。此外,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知道吸食该物品后具有导致兴奋、抑制、幻觉、上瘾、依赖等异常症状,基本可认定其存在主观明知。
3.销售过程明显异常。(1)联络平台异常,搭线、交易平台隐蔽,如使用加密、小众或境外社交网络软件联络,频繁变更或同时使用多个联系方式。(2)交货方式异常,除与采购过程相似外,还有意选择未落实《快递暂行条例》关于寄件人实名制要求的快递企业收寄,甚至利用代驾从业人员捎带涉毒物品。(3)销售场所异常,向下销售或发展代理时多集中在酒吧、夜店、KTV等娱乐场所,同时有向健身场所蔓延势头。《电子烟管理办法》要求不得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等,对电子烟销售全面约束。
4.交易语言明显异常。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在交易过程中多使用行业黑话和聊天特殊符号、表情包。如娜塔莎小树枝等特指含某类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就是大麻电子烟的代名词,上头上劲飞行高空飞行等都是与吸食涉毒电子烟相关;有的还使用表情包作为交易语言,如用向上箭头加大脑图标指代上头,用树叶、树枝符号代表相关毒品有货,用闪电箭头表示有货并可快速送货。
5.查获物品细节异常。在检查时,对自己能够掌控的毒品有丢弃、毁损或转移之行为,或其本人有逃跑、抗拒检查行为。民警明确要求主动交代疑似物线索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被告人未如实交代说明,甚至刻意隐瞒,最终在身上、住处、车辆等其能够掌控之处查获合成大麻素毒品的,或者起获地点或外观包装明显隐蔽。
6.被告人特殊情况。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特别是因吸食毒品或实施毒品犯罪受过处罚, 具有销售相关商品(如电子烟、茶叶)的经历,具有从事化学制品制造销售或从医经历等情况的,通常对其要求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辨别能力。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院报》2022年8月4日第5版
供稿/姬广胜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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