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征求意见!租金年涨幅不得超过5%
资讯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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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且年涨幅不能高于5%。
近年来,保障性租赁房因不设户籍和收入门槛,有利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而备受关注。十四五期间,北京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目前,本市部分项目已陆续投入运营。为了做好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评估、确定和备案管理工作,市住建委牵头起草《关于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租金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明确,保障性租赁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其中,市场租金水平由持有运营单位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上述单位或机构可根据项目分类设计的实际,分别评估确定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分为成套住宅、公寓、宿舍三类,实行差异化定租。住宅型房源租金按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计价,公寓型和宿舍型房源租金按照每月每间计价。
如果遇到市场租金变动,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是否会相应地进行动态调整?《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市场化运营,持有运营单位可动态调整备案租金,但项目租金仍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标准。项目备案租金上涨的,租金年度涨幅应低于周边租金涨幅,且不高于5%。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项目投入运营前,持有运营单位应在管理系统中提交相关依据材料,由平台自动即时备案。对于已投入运营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持有运营单位应在通知实施后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委托评估及项目申报备案工作。
如果持有运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租金备案,或将实行失信惩戒。根据《征求意见稿》,持有运营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租金备案、不如实申报项目租金、未明码标价、高于项目备案租金运营的,应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已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纳入全市住房租赁信用管理进行失信惩戒。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鹿杨
编辑 莫凡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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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且年涨幅不能高于5%。
近年来,保障性租赁房因不设户籍和收入门槛,有利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而备受关注。十四五期间,北京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目前,本市部分项目已陆续投入运营。为了做好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评估、确定和备案管理工作,市住建委牵头起草《关于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租金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明确,保障性租赁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其中,市场租金水平由持有运营单位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上述单位或机构可根据项目分类设计的实际,分别评估确定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分为成套住宅、公寓、宿舍三类,实行差异化定租。住宅型房源租金按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计价,公寓型和宿舍型房源租金按照每月每间计价。
如果遇到市场租金变动,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是否会相应地进行动态调整?《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市场化运营,持有运营单位可动态调整备案租金,但项目租金仍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标准。项目备案租金上涨的,租金年度涨幅应低于周边租金涨幅,且不高于5%。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项目投入运营前,持有运营单位应在管理系统中提交相关依据材料,由平台自动即时备案。对于已投入运营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持有运营单位应在通知实施后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委托评估及项目申报备案工作。
如果持有运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租金备案,或将实行失信惩戒。根据《征求意见稿》,持有运营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租金备案、不如实申报项目租金、未明码标价、高于项目备案租金运营的,应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已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纳入全市住房租赁信用管理进行失信惩戒。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鹿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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